关于开展第二批中等职业学校省级专业带头人、教坛之星、优秀校长评选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李莹莹】 【发布时间:2012-11-22】【点击量: 】
皖教秘师〔2012〕65号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发挥骨干教师和校长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推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二批中等职业学校省级“专业带头人”、“教坛之星”、“优秀校长”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省级“专业带头人”、“教坛之星”的评选对象为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在职教师;“优秀校长”的评选对象为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在职校长。
二、评选名额
此次全省中等职业学校评选省级专业带头人120名,教坛之星520名,优秀校长50名,各市评选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
三、评选条件
(一)专业带头人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职业教育,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敬业精神,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遵纪守法,任现职内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职业教育教学工作满8年,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具备“双师型”教师资格;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50周岁以下。
3、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能系统讲授本专业2门以上核心课程,熟悉本专业基本技能,在本专业教学中形成自己鲜明的教学特色,在学校所在地区或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近5年开展校级以上公开示范教学2次以上。
4、具有本专业系统而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熟悉课程建设、专业建设的基本原理、方法,具有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专业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的能力,在本专业人才培养和课程建设上成绩突出,能结合本校专业建设和自身工作实际撰写并提交1份专业建设综述报告。
5、具有较强的组织教育科研、校企与产教合作等综合协调能力,近5年具有指导和带领其他教师在企业参与技术开发或进行技术服务经历,或采取示范教学、开设专题讲座和组织教研活动等多种方式指导本专业教师开展精品课程建设和教学模式改革,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6、近5年教学业绩须具备以下之一:
(1)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受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厅级主管部门表彰。
(2)被评为市级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的(市级骨干教师仅限于未组织过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评选的市)。
(3)主持建设的专业获得市级及以上重点、示范或特色专业称号;或是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省级精品课程、省级重点建设实习实训基地、中央财政支持实习实训基地等建设。
(4)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指导本专业学生或本人在市级以上教育、人社部门举办的教学技能、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以上。
(5)开展工学结合的专业教学改革或教学研究,总结出的教改经验或研究成果经市级以上教育(行业)部门认定,在本地区(行业)3所以上中职学校推广实施并取得良好教学效果。
(6) 参加国家级专业骨干教师培训中被评为优秀学员,出国进修回国后,被省、市中职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基地聘为培训者,并承担教师培训任务。
7、近5年科研业绩须具备以下第(1)款及第(2)?(5)款中之一:
(1)在省级以上CN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在具有省内部资料准印证号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2篇。
(2)主持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教学教改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2项。
(3)独着、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专着或教材1部,或参着、参编公开出版本专业专着或教材本人撰写不少于6万字。
(4)参加省级以上教育部门论文评比,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5)产教结合、校企合作方面业绩突出,面向行业企业实际需求,主动承担与专业相关的技术服务项目,取得良好实际效果(技术服务经费1万元以上,并由学校财务核准出具证据)。
(二)教坛之星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职业教育,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敬业精神,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遵纪守法,任现职内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职业教育教学工作满5年,受聘中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其中,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和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双师型”教师资格;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
3、承担教学工作量饱满,能系统讲授本专业1门以上核心课程,独立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设计等,教学效果良好。
4、在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中成绩突出,有典型经验;积极参加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职业教育教研活动,近5年进行校级以上公开教学不少于1次。
5、近5年教学业绩须具备以下之一:
(1)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表彰的。
(2)被评为市级骨干教师或县级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含省属中职学校的校级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的。
(3)主持建设的专业获得县级及以上重点、示范或特色专业称号;或是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市级精品课程、重点建设实习实训基地等建设。
(4)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指导本专业学生或本人在市级以上教育、人社部门举办的教学技能、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市级三等奖以上。
(5) 参加国家级专业骨干教师培训中被评为优秀学员,回校后举行公开课、示范课等教学活动1次以上。
6、近5年科研业绩须具备以下第(1)款及第(2)?(4)款中之一:
(1)在省级学术期刊(含具有省内部资料准印证号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1篇。
(2)独着、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专着或教材1部,或参着、参编公开出版本专业专着或教材本人撰写不少于4万字。
(3)参加市级以上教育部门论文评比,并获得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以上。
(4)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加2项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教改项目,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优秀校长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依法治校,清正廉洁,在本校教职工中享有较高的声望;任现职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并有1年以上达到优秀等次。
2、担任中职学校校长职务满3年或担任副校长职务满5年,按规定参加校长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3、熟悉中等职业教育,具有先进的职业学校办学理念,任职期间学校形成独特的办学风格和办学特色,学校在校生规模和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在全省或本地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近5年本人或学校受到过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厅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
4、具有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和规划、引领学校发展的能力,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和“双师型”教师培养,毕业生“双证书”和教师“双师型”比例较高。
5、积极学习先进职业教育管理理论,主动思考职业教育发展内涵,善于总结自己的办学经验和管理特色,多次为学校管理干部或教师培训讲课,能结合本校近年来建设发展成绩和自身管理工作实际撰写并提交1份工作业绩报告。
6、任现职期间出版过职业教育管理或学术专着;或在省级CN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学术或职业教育管理论文1篇;或在具有省内部资料准印证号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或职业教育管理论文2篇(其中教育管理论文不少于1篇)。
四、评选程序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指标内择优进行评选。同等条件下,获得过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者或有突出贡献者优先。具体程序如下:
1、学校组织申报。参评人员填写《中等职业学校省级专业带头人、教坛之星、优秀校长评选审批表》(附件2),同时附事迹简介、综述报告(业绩报告)、学历资历、教学业绩及科研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初审并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
2、市、省直管县教育局组织业务考核并审核上报。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在学校申报的基础上,成立专家组,对申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通过公开教学和统一答辩的形式进行业务考核,按省下达名额择优确定拟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等额向省教育厅推荐,其中专业带头人、教坛之星人选中专业课教师不低于70%。省属中专学校主管部门在学校申报的基础上,对申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择优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每校“专业带头人”不超过2名(不得为同一专业)、“教坛之星”不超过4名(不得为同一专业)、“优秀校长”不超过1名,同一人员不得重复申报。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将推荐人选的《中等职业学校省级专业带头人、教坛之星、优秀校长评选审批表》(一式三份)和《中等职业学校省级“专业带头人”、“教坛之星”、“优秀校长”评选候选名单汇总表》,连同事迹简介、综述报告(业绩报告)、学历资历、业务考核情况、教学业绩及科研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于2012年12月20日前报省教育厅师资处(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公章)。
3、省教育厅组织评审。省教育厅成立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各市、省直管县上报的人选,在指标限额内评选出“专业带头人”、“教坛之星” 和“优秀校长”人选。
4、省教育厅对评选出的“专业带头人”、“教坛之星” 和“优秀校长”人选进行公示,并发文公布和颁发证书。
开展“专业带头人”、“教坛之星” 和“优秀校长”评选活动,是加强我省中职教育骨干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省教育厅将结合教育教学实际,对评选出的“优秀校长”、“专业带头人”和“教坛之星”组织开展境内外考察学习、校际间交流与合作以及到国内重点院校培训进修等,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提高他们的职业教育管理和教学能力,为我省中职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智力支持。获得“专业带头人”、“教坛之星”和“优秀校长”称号者,在晋级晋职、评优评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及省直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评选条件,规范程序操作,严肃纪律要求,确保评选顺利进行。
联系人:金智;电话:0551-2831836,2831808;电子邮箱:sfc@ahedu.gov.cn。
安徽省教育厅
201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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